以严肃守护温情
-----学校心理健康工作中的法律边界与责任担当
王爱芬(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太原 030009)
白玉萍(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36)
摘要:学校作为特定法律主体,在心理健康工作中承担着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当前,学校心理健康工作已从单纯的育人维度拓展为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法定义务。学校通过明确工作范围、严守保密原则、规范干预程序、厘清法律责任及引入第三方调解等路径,明晰其在开展预防性教育、实施危机干预、推进医教融合、强化家校协同及关注教师心理健康等环节中的法律责任边界,从而构建刚柔并济的心理健康工作体系,实现以法律之“刚”守护教育之“柔”的育人目标。
关键词:心理健康工作;法律边界;责任担当
在当代教育生态中,学校心理健康工作已然超越传统的教育范畴,成为一个涉及多方主体权益、需要严格依法推进的专业领域。我们既要秉持教育者的温情与关怀,以温情传递理解与尊重,用真诚关怀抚慰困境中的心灵,更要树立法治思维,以法律为准绳,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构建规范严谨的工作框架。尤其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这种“刚”与“柔”的辩证统一,正是现代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的核心特征。只有将法律意识融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全过程,才能为温情的教育实践提供坚实保障,实现育人效果的最大化,真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内在要求。
一、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法律基础与责任内涵
作为学生的教育管理主体,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领域不仅负有道义责任,更承担着明确的法律义务。若学校未能依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即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不作为,在发生学生伤害事件时学校作为法律主体就可能会因为没有开展心理工作而临法律追责。
1.预防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首要法律义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2] 这些规定共同构建了学校预防性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框架。从法理层面看,学校的核心职能在于通过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来预防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生,这与医疗机构以治疗为主的职能形成鲜明对比。正如《黄帝内经》“治未病”的智慧,最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立足于早期干预和积极心理品质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强调的对特殊需求学生群体的关爱义务,更凸显了预防工作的法律内涵。[1]
可见,学校的核心职能定位在"防未病"的教育层面,这与医疗机构的"治已病"职能形成明确分野。这种专业分工既体现了社会各部门的职能优化,也反映了法律对教育规律和医疗规律的尊重。实践中,学校应当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实现从应急问题处理向主动预防的转变。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1]
2.危机干预:法定权限与程序规范的统一
对于心理健康工作,学校既要注重预防教育,在危机管理层面,学校又负有建立应急机制、开展安全教育的法定义务。由此,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当灾难突如其来发生,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重大安全事件等冲击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特殊情况下,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指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2]。这一规定赋予了学校在紧急情况下的干预权限,这一授权既是对学校保护责任的确认,也是对干预行为的规范。学校在行使这一权限时,必须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干预措施应当与所发生危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采取对学生权益限制最小的方式,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具体而言,学校应当建立包括识别、评估、即时干预、家校沟通、专业转介等环节的危机干预标准化流程。例如,对于有自伤自杀风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危机干预预案,在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同时,及时通知监护人并启动专业转介机制。这一过程中,既要体现对生命权的优先保护,也要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
3.医教协同:专业边界与协作机制的法律规制
当中小学生出现严重的心理异常,对异常严重程度要进一步的评估,如果已经超越了中小学教育的能力范畴,就应当归属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范畴。在此,医疗机构不再是遥远而陌生的“最后关卡”,而是嵌入教育过程的专业支持力量,“医教协同”就应运而生。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如何明晰学校和医疗机构的专业边界并建立合规的协作机制至关重要。这不仅关乎工作的有效性,也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加上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则构建了完整的医教协作法律框架 [2]。这一规定,划清了学校与医疗机构的专业边界,又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学校的核心职能是识别与转介,医疗机构的核心职能是诊断与治疗,二者既相互衔接又各有侧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校不得逾越专业边界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或心理治疗工作。这一禁令既是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角色的界定。学校应当通过专业培训提升教师对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能力,同时明确并规范转介的时机和流程,如建立绿色介通道、明确转介标准等,确保学生及时获得专业帮助,这既是专业要求,更是法律义务。通过一套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将教育的温情的“育”与医学的严谨的“治”有机结合起来,打通预防、识别、干预、治疗与回归的全链条,共同为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构筑一道坚实而完整的防护网。
4.家校协同:共同责任的政策与法律体现
当前,“家校协同”已从教育倡导上升为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要求,体现了共同责任的法律化建构。这不仅是育人理念的深化,更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教育责任体系的规范。由此,家庭与学校在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中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共同责任主体。《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家长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体责任 [3],要求父母关注子女心理健康,发现异常时及时引导寻求专业帮助 [4]。由此,学校与家庭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教育共同体。在这一关系框架下,学校负有指导家庭教育的法定义务,同时需要尊重家长的教育参与权。具体而言,学校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家校沟通机制,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心理状况,提供专业指导建议。同时,相关政策也确立了家校协同的基本框架,强调学校在心理健康工作中的主导责任,要求学校与家长保持常态化联系,并将心理健康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讲内容 [5] 。
当然,当家长对学校工作产生质疑时,学校应当基于专业评估和法律依据进行沟通解释。如,对于需要专业干预或转介的学生,学校应当提供详细的评估记录和专业建议,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专家参与沟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5.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质量与职业保障的双重考量
《精神卫生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 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第十六条规定:“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2]这一规定,首次将用人单位对职工心理健康的关注义务纳入法律规范,特别是强调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教育主体心理状态的重视和对教师职业特殊性的法律认可: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行为,更直接影响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更关乎教育质量的实现和教育安全的保障。
教师是教育体系的“宝贵人力资源”,在法律中,将教师心理健康视为职业保障的议题,意味着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关注教师心理健康是其法定义务,要求学校要从法律、制度和资源层面为教师提供心理层面的系统支持。通过建立系统的教师心理支持体系,向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服务,帮助教师树立心理健康意识,掌握心理建设的策略和方法,积极进行自我情绪调适与压力管理。并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融入到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全过程,贯穿到课堂教学、课业辅导、学生管理、师生交往等各环节,全方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学校在履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义务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而保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行和顺利推进。
1.明确工作边界:遵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权限
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明确工作边界”是实现工作专业性、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基石。这不仅是技术性规范,更是关乎教育伦理、专业权限和法律责任的深层理解。其核心在于实现 “有所为,有所不为” 的智慧平衡。法律明确划分了学校与医疗机构在心理健康工作中的职责边界。《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第五十一条规定:“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 [2]这些规定对学校心理健康工作划定了范围和边界,构成了学校心理工作的法律边界。
所以在学校,首先要优先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发展性、预防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积极心理品质,提升全体学生的心理素养,营造健康的校园心理环境;其次要对有心理问题或困扰的学生进行辅导,当学生问题超出学校专业能力范围时,学校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征得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启动规范、高效的转介流程。依法转介不仅是专业要求,更是法律责任,能确保有需要的学生无缝对接专业资源。这在一过程中,学校应当建立规范化的转介流程和完整的记录制度。尤其重要的是,学校严格禁止进行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严格遵守法律底线,避免因专业越位导致的法律风险和对学生的二次伤害。
2.保护学生隐私:遵循保密原则与保密例外
在中小学心理健康工作中,保护学生隐私不仅是伦理要求,更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是维护学生人格尊严、建立信任关系、保障工作有效性的核心基石。《中国心理学会学校心理工作伦理守则》规定,“学校心理工作者不得泄露咨询、教学和研究中获得的学生个人信息。学生的记录要放在安全的地方进行保存” [5],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需要注意:一是在进行教学研讨、课题研究、总结汇报等需要引用心理健康工作的信息资料时,应注意隐去学生姓名、所在年级、班级等可辨认出学生的全部信息;二是心理辅导案例记录应当妥善存放,避免本校心理教师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翻阅(包括上级领导、学校领导、其他教师、学生家长等);三是心理教师需清晰把握专业角色与社交角色的界限,严禁将工作中获知的学生信息作为日常谈资。即使在专业研讨场合,也应注意环境与对象的适当性,避免在非专业场合讨论个案细节;四是在处理未满18周岁学生的个人信息时,除遵循一般保密原则外,还需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殊规定。在进行课程录制、心理测评等活动前,应向监护人充分说明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获取明确的书面同意,并给予监护人查询和更正信息的权利。[6]五是学校层面要建立制度化的保障机制,强化边界意识,明确各类情形的处理流程。
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保密并非绝对原则,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审慎突破,所以,保密还存在例外情况,这体现了隐私权与生命权的价值权衡。如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调取信息;学生存在明确且紧迫的自伤或自杀风险;学生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现实危险。这些情形共同指向了比隐私保护更具优先性的法益——生命健康与公共安全。当出现保密例外情形时,学校应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首先尽可能告知学生保密限制的突破及其原因;其次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向直接相关的班主任、学校主管领导和监护人披露必要信息;同时严格控制知情范围,明确要求相关人员承担保密责任;最后详细记录决策过程和行动轨迹,确保过程的可追溯性。
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中,保密和保密例外不仅是一种技术规范,更是一种专业承诺。它要求我们在尊重个体隐私与履行教育保护职责之间保持敏锐的平衡,不能因固守保密而忽视安全风险,唯有建立在法治框架和伦理自觉基础上的保密实践,才能真正守护学生的心灵成长。
3.规范危机干预:遵循权限边界与法治化路径
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中,危机干预是最具挑战性的环节之一,《精神卫生法》构建的“送-诊-住”分离机制,为学校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权限边界。在识别与送诊环节,学校的干预权是有限的,当学生出现疑似精神障碍症状,且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现实风险时,学校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行使“非自愿送”的权力【2】。这一权限的本质是保护性干预而非医疗处置,其核心目标是控制紧急风险,为专业医疗介入创造前提。学校的角色定位是“发现者”与“桥梁”,而非“诊断者”或“治疗者”。在诊断环节,由医疗团队完成专业评估与诊断,其“非自愿诊”的决定和授权主体是医疗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即使医疗机构建议住院治疗,最终决定权仍在监护人手中 [2]。学校在此环节的角色是信息提供者与沟通协调者,可通过专业角度说明利害,但必须尊重监护人的法定决策权,不得强制或替代决策。也就是说,学校不能越位,替代医疗机构或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行使诊断和住院的决定。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学校应该建立规范的转介送诊流程,实施规范、透明、专业的干预机制,这样既能为学生提供及时必要的保护,又能避免因越位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最终实现对学生权益的真正保障与温情守护。
4.尽职免责:教育管理职责与法律保障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且其行为与学生受伤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7]。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有限责任。学校应当履行职责,保障学生安全,引领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但学校不是学生发展变化的唯一作用力,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如果学生出现严重心理危机问题,但是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受伤害与学校教育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依照法律判定学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个学校胜诉案例确立了“尽职免责”的裁判导向,为学校依法履职提供了司法保障。[8] [9]所以,在具体实践中,要建立一系列制度化、规范化、可追溯的具体行动和制度,确保每一个环节——从预防到干预再到处置都规范、透明,将日常工作“留痕”,构建完整的履职证据链。这样,不仅在法律上构筑了坚实的“防火墙”,更在道义上确立了专业和负责的教育者形象。
5.建立保障体系:第三方调解与完善校方责任保险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卫生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继出台与修订,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法律依据正得到实质性充实。然而,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情境的复杂性之间,确实存在需要进一步衔接的空间,对于学校在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中的法律责任界定尚比较笼统[10]。这种客观现实要求我们超越单一的责任划分思维,转而构建一个多层次、系统化的保障体系。为有效化解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可能引发的纠纷,建立专业、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至关重要,可以效仿劳动仲裁的形式,成立由具备法律素养并且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各方人士组成的仲裁与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学校与学生或者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可以求助学校附近派出所或法院等司法部门,利用他们的可信度和权威性,高效合理地化解纷争并解决问题。此外,学校还可以购买校方责任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这样,社会分担了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心理健康工作,不断提升心理育人的质量。
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其终极目标并非让学校“免责”,而是为学校创造一个能够专注教育本质、勇于承担育人责任的环境。只有这样,学校才不会因恐惧责任而退缩不前,更不会因缺乏保障而盲目冒进。这种状态,正是现代教育治理追求的理想境界,也是对学生权益和教育事业最根本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EB/OL].(2020-10-18).https://www.gov.cn/xinwen/2020-10/18/content_5552113.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EB/OL].(2020-10-18).https://www.gov.cn/flfg/2012-10/26/content_2253975.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EB/OL], 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qtxgfl/202110/t20211025_574749.html
[4]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EB/OL],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949/63/15001764.html
[5]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十条措施[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3325/202510/t20251020_1417420.htm.
[6]中国心理学会学校心理专业委员会,心理学报,2026,,(1):180-184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EB/OL].(2020-06-01).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8] 孩子被批评后情绪低落,家长起诉学校,法院判了![EB/OL].(2024-12-27) https://news.sohu.com/a/842528227_398039
[9]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撞伤,家长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EB/OL].(2024-05-09) https://www.sohu.com/a/777420959_121123733
[10]夏航.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中的高校法律责任探析[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2(06):38-44.
王爱芬,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头道巷9号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1375313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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